〖税务知识〗
以后不要问我税务清算都交什么税,今天我统一回复......
企业清算,除要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外,税务清算也是重要的一环节,不能任性。下面谈一下清算税务处理的关注点。
一、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情形
(一)非重组性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例如:已经营多年的A公司因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股东会决议A公司停止经营办理注销,这时就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二)重组性清算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如:B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则B公司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又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应支付给乙公司股东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40%的股权(价值800万元)另加现金200万元支付。因乙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80%),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以乙公司及其股东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二、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地址迁移的企业(跨境迁移除外)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2、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
3、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例如:AA公司从北京迁移到天津,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又如BB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出来成立CC公司,BB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出来的CC公司的股权。BB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B公司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三、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整个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还要记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计算资产处置损益时,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具体为: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
2、存货(如卖了按照出售价格,没有卖则按照可变现价值):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
<1>按清算开始日前,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投资资产: 企业的各类投资资产在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回,确认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4、递延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
<1>按照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其清算前尚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应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
<2>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再支付的,应并入清算所得;
<3>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开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清算时,准予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一次性扣除。
<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不予扣除。
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以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三)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无税率优惠)。但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所得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四)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
举个例子:ABC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11月20日办理完毕清算事务,则7月31日至11月20日为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同时,9月30日前要进行2017年1-7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ABC公司清算开始日(7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情况如下:
货币资金:1850000元 应收账款500000元 其他应收款250000元 存货120000元 固定资产净值50000元 无形资产550000元 长期待摊费用180000元
负债情况如下:
短期借款25000元 应付账款130000元 预收账款20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5000元 应交税金20000元 其他应付款350000元
ABC公司连同2017年1-7月纳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额为470000元。
ABC公司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资产可收回金额为5650000元,其中:
货币资金:1850000元;
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他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
固定资产:40000元(变卖价值)。
无形资产2950000元(土地变卖时作价增值)
2、资产计税基础3500000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资产处置损益=5650000-3500000=2150000(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498100元,其中:
短期借款25000元
应付账款:109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其他应付款:317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预收账款:13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职工薪酬:6100元;(清算中发现应该补发职工工资)
应交税金:28000元;(清算中发现以前年度欠税少计提补提)
债务计税基础550000元
债务清偿损益=550000-498100=51900(元)
4、清算费用合计100000元:
清算人员工资:75000元
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
其他清算费用:17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75000+8000+17000=100000(元)
5、清算税金及附加70000元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650000-3500000)-100000-70000+51900-470000=1561900(元)
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1561900X25%=390475(元)
四、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清算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一)增值税:1、处置原有存货或固定资产:出售、处置按照正常税务处理;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2、存货留底税额:不予退税。3、重组性清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涉及的货物等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暂不征收。
(三)印花税:按规定缴纳。
(四)契税:按规定缴纳,符合条件的可免征。
(五)个人所得税(雇员):一次性补偿金、生活补助等,按照规定缴税;破产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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