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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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票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内容必选!这些发票不能报销!

8年前 (2018-01-09) 热度:2170 ℃

1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度第45号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要点:商品编码对应的简称将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如下图标识的位置里!

提醒:会计以及业务员们尤其要注意!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温馨提示:

  如果您的税控软件未升级,将无法打印简称,所以请一定及时升级:

  航天信息系统为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1.30.171128版本

 百旺金赋系统为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17_ZS_20171214版本

2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启用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启用,全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通。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营改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及“票根”app移动客户端正式开通,ETC用户无需亲自前往ETC服务网点,可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相同的。

要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

  1、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等其他事项。

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五种情况除外)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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